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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08期(总8期)
卷首语
    伴随着盛大欢快的歌舞表演,北京鸟巢的圣火渐渐熄灭。中国军团在本届奥运会和残奥会上取得了骄人战绩,由此迸发出来的自豪和激动将长久珍藏在国人的心间。随着奥运会的顺利闭幕,人们的注意力逐步转向中国的经济问题:通胀、增长、股市、楼市、汇率、出口、就业。

 《网上物流》简介


    为了全面系统的反映物流行业的最新动态,准确及时的纪录物流与贸易两大产业在互联网上的融合进程,为广大物流、贸易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提供权威的物流资讯和经典案例,锦程物流网推出《网上物流》这一集新闻性、学术性、实用性、可读性为一体的物流期刊,力争为读者呈现出一个微缩而又全面的物流世界。
    《网上物流》为季刊,发行量5万册(另逢广交会、FIATA年会等国际国内重要展会则发行增刊,增刊发行量2万册以上),主要通过展会、直投等途径向全国范围内的物流、贸易企业和行业组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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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出口风险提示

    2008-10-10 18:01:02    
  • I汇率风险:
    出口商会面临两种外汇汇率风险。
      一、经济性货币风险:即由于真正外汇汇率变动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直接反映在出口商的财务报表上。当出口交易由于竞争力的下降而无法达成,便可以看到经济性货币风险表现出来的间接的金融影响,比如使产品销售不出去。
    无论交易的报价货币和销售的计价货币是什么币种,这种风险的影响都会超越国界。竞争者货币的强度,每个国家相关成本和价格的水平以及商业结构等都是导致经济性货币风险的因素。
      二、贸易风险:指由于贸易的计价货币发生升值或贬值而产生的风险。如当进口国货币升值,则出口商预期可获益。贸易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在贸易中商品报价的货币和形成商品成本的货币是不同的,同时,定价时所使用的汇率也是预期的(远期)汇率,然而定价的时间和将出口收汇转换为成本计算货币的时间是不同的,则预期的汇率与实际的汇率也会不同。
    三、下列两个因素影响出口商所面临外汇风险的大小程度:
      货币组合:如果出口商向一个以上国家出口商品,则货币组合可能带来的外汇风险会更大。出口商应保持不同货币的流入流出量的基本平衡,以减小外汇风险。
      竞争环境:出口商所在行业的竞争状况也与外汇风险的大小有关。竞争越激烈,价格敏感度越高,则外汇风险越大。                                                                                                                                               

    II不同交货条件下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延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时有发生。另外,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III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
    在下列情况下,信用证方式比托收的风险还大。
      一、软条款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列有货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及客户借故拒付的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必须由国外某客户签字,并与开证行留存的字样相同”。由于货方并不知道留存在开证行的签字是何样,一旦该客户存心诈骗,将留存的字样更换,或迟迟不把签字检验证寄回,将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二、信用证中规定的特殊条款。
      要求自寄提单或由议付行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国外某客户,如果照办,国外客户不用付款就可拿到提单提货,客户将货提走后,就能以质量等借口或在单证上找茬拒付。这一后果比托收方式还严重,因为,在正常托收中,D/P方式(付款交单)要客户将货款交银行后,才能拿到提单等货运单据;即使用D/A(承兑交单)方式,起码要由客户在汇票上“承兑”(作付款承诺)后,才能拿到提单进行提货,而用上述信用证方式,貌似银行开证可以太平无事了,其实潜存着极大的风险。
    IV凭样品成交合同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凭样品表示与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对于一些难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质的出口产品如工艺品、服装、铸铁件等产品通常采用凭样品来表示其品质,即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具体又可按其性质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和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两种方法。凭样品买卖的合同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复杂的问题。在贸易实践中,因样品问题产生纠纷的合同并不少见,所以说,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诸多方面的潜在风险。
      一、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交的样品应该具有代表性。对于“代表性”的理解通常存在着误区。卖方为了能使买方确认所提交的样品,往往倾向于选择货物中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寄出。这样,就很可能给以后的纠纷设下障碍。日后大批量交货时,很可能因批量生产达不到样品的品质水平而遭致买方索赔。虽然合同签订了,但不能顺利履约,卖方还是不能收汇,有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卖方过于担心被索赔,提交的样品品质过低,又有可能不符合买方的要求,难以达成合同。即使达成合同,价格也会被买方压得过低。因此,把握样品的代表性应该是挑选不太好,也不太差的中等货物作为样品。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可以采取规定弹性条款的办法,比如,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的字样,以防止因样品与实际交货的差距过大而引起纠纷。
    二、凭买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
      凭买方样品买卖与凭卖方样品买卖,虽然均为合同的一方首先提交样品,由合同的另一方来进行确认,但在性质上两者是不同的。前者称作“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以这种方法成交的合同对卖方来说要求较高,甚至可能存在着潜在风险。卖方在确认买方提交的样品之前,要充分考虑生产此种样品所需要的设备、原料、生产技术与生产时间。
      如考虑不周,就有可能给日后的交货造成困难,甚至出现违约的后果。因为是以买方提交的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买方很可能在样品中设计出卖方不易察觉或不易仿制的地方。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远期交割,签约与交货的时间大约相隔一个月之久,在此期间,一旦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买方就会恶意索赔(market  claim),借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例如,凭买方样品制作的服装,样品中在针脚或纽扣钉法等细小地方,做出与通常的服装要求不同的设计,待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就会以实际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甚至提出索赔。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卖方通常都是在收到买方样品以后,根据买方的来样,复制或选择样品寄交买方。这一样品被称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如果买方确认了这一样品,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换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样,卖方就具有了较大的主动权。凭样品买卖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注明以样品作为交货依据。
      如果是凭文字说明的某种方法表示品质,就应该注明所寄交的样品仅供参考。否则,买方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惯例,有理由认为合同品质既符合品质条款中的文字说明,同时又与样品一致。这无形中等于给卖方设下了双重限制。
    三、凭样品成交存在的问题
    凭样品成交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凭样品成交的合同产品大多是难以用标准、规格进行衡量的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在装船前应有对货物品质进行合理检验的机会。这样,买方就会借此在信用证中设下软条款的障碍,以备在形势对他不利的情况下,造成一种合法的拒付理由。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是买方,即信用证的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下的一个埋伏。在此条款的保护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控制了整笔交易,而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则处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地位。交货时,如果市场不利于买方,他就会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甚至找借口不来出口地进行检验。卖方因拿不到检验证书,也就不能到银行议付,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就无法兑现它的付款责任。
    V出口收汇风险:
    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三、信用证规定的陷阱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阱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五、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这样就造成以下两种风险:一种是收购贩卖式,工厂取得安全收汇。一旦出现买主问题,预借款必将成为泡影。另一种是“卖单”业务。如代理商不认真对工厂进行跟踪,也会出现与客户串通出货,欺骗“卖单”人。
    六、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杂志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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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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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编: 李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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